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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罚款合法吗【精选3篇】

小编: 孤街浪人

公司规章制度罚款合法吗【精选3篇】一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第四条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五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7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八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五)产假--女性从事人员分娩,可请产假八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四条第九条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的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的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十五条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可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14日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壹拾陆条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公司规章制度罚款合法吗【精选3篇】二

  一、服务承诺

  1、凡聘我公司家政服务人员,完全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

  2、客户因合理需要需更换服务员,以客户要求为准。

  3、家政人员服务水准不到位,可随时进行再培训再上岗。

  4、服务人员如有违法乱纪的,经查实按法律程序交有关部门处理。

  5、服务人员上岗后,一切入乡随俗,确保家政平安和睦。

  6、服务人员与用户不协调时,本公司将随时配合客户加以教育并可考虑换人。

  二、客户合同签订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与客户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2、合同内容包括客户基本信息以及选择的服务项目、时间、费用等,根据您的需要为你选派合适的家政服务人员。

  3、家政服务员按照合同内容本着客户至上,诚信为本的宗旨为客户提供服务。

  4、根据合同客户有权合理选定、要求调换家政服务员,有权追究家政服务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其造成的损失。

  5、客户应按合同约定向家政服务员支付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其工资。

  6、客户不得强迫家政服务员从事约定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

  7、服务期满若客户续用本公司家政服务员,应提前10天与本公司续签合同。

  三、家政工作人员守则

  1、遵守国家法令,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讲究职业道德。

  3、初入客户家中,一定要按客户意愿行事,积极主动做好份内的工作,尽快熟悉客户家庭环境和生活习惯,牢记客户忌讳的事情及特别要求。

  4、在客户家中工作,给业主及家庭要做到说话轻走路轻关门轻、移动物品轻拿轻放。

  5、家政人员要始终摆正自己的位置,任何时候不要喧宾夺主。在业主及其家人在谈话、看电视、吃饭时,做好份内工作后应自觉回避他人必要的私人空间。

  6、公司及业主的叮嘱和交代要记清。因语言原因未听清和听懂的,一定要问清楚,不要不懂装懂。做事要有程序,不要丢三落四。

  7、不要打业主的电话,如急需应征得业主的同意或到公用电话亭,更不能把业主的电话告诉他人。

  8、做人要诚实,不能欺骗公司及业主,更不要把自家烦心事讲给业主听。切记自己是来赚钱养家的,不是出来找麻烦的。

  9、工作时尽量小心仔细,如损坏东西应主动认错,争取公司及业主谅解,切不可将损坏的东西扔掉或推卸责任。

  10、本人的生活用品不得留置办公室及业主家。不得使用业主专用的生活用品,更不可动用主人化妆品或好奇而翻看公司及业主的私人用品。

  11、注意细节,不经业主同意不要进入主人卧室,如要进去工作必须先敲门,征得主人同意方可进入,出来时应轻轻把门扣上,平时应衣着简朴,不可穿太透太紧太短的衣服,更不宜化妆或佩戴首饰。

  12、不可把外人带到业主家中来,也不可把业主家的地址及家庭情况透露给他人。

  13、不得在顾客家中看电视、听音乐,喝茶,喝酒,抽烟等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

  14、给公司和业主采购物品时,要记好明细账,不得虚报冒领,要帮助公司及业主节约各种开支。

  15、与业主发生不愉快和矛盾时,不论谁对谁错,都不得擅自与业主争论,应及时向公司汇报,由公司出面协调处理。

  16、不得擅自要求业主增加工资,接受业主的小费,向业主借款。

  17、外出施工不能留自己的号码,一律以办公电话为中心。手机自备。

  18、完成任务后,离开顾客家时,一定要留下本公司的办公电话便于更好的为客户下一步服务。

  四、奖励和处罚制度

  1、出勤天数控制:员工全年出勤天不能低于300天,低于300天者降低全年期内的工资表准版元天。

  2、新员工试用期90天,在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正常工资标准的60%天。90天以上者按正常工资标准计付,出勤天数按有关规定核算。协议期内的正常工资在当月付50%,其余部分300天后一次付清,中途不在预借工资。特殊奖励和处罚按规定增减。

  3、员工在试用期90天内,纪律松散、不遵守制度、思想麻痹、鼓动他人、怠慢工作,有损公司效益及形象的,将予以辞退。

  4、损坏、丢失的财物一律照价赔偿;造成返工的活,一律不计工资,并如实修复完工,造成材料损失的一律照价赔偿。

  5、收麦当月和农历xx月,分别出勤天数在29天以上者分别每月奖励300元。农历正月出勤天数在25天以上者本月奖励800元。平均工资以年出勤天数计算。

  6、请假需提前有请假条,负则按旷工对待。无故旷工一次倒扣一天工资。

  7、迟到、早退一次扣工资20元。

  8、不能耽误零星小活(限时20分钟必须联系到用户)否则将扣发20元工资。

  9、标志服连续两天不穿的扣工资20元。

  10、员工在工作期间干私活走后门(只要是收费的发生交易的均视为私活),偷卖材料,造成损失一律按原价付清,并以私活及材料价格的10倍扣发工资(凡参与此活的人均视为责任人,按人头计算份额)。

  11、员工在进本单位十天后公司将为你办理保险一份,合作期满或300天后可与报销,提前离开本单位的不予报销。

  五、风险防控制度

  1、家政服务员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个人彩色相片三张),交予公司人事人员核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

  2、家政服务员必须提供卫生部门指定的检查单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且不能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同时客户有义务告知家中是否有传染病、精神病患者。

  3、家政服务员并须参加企业对其进行的职业道德、工作技能、服务水平的培训管理服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4、职业保险、意外保险:公司要为员工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尽可能为客户、经营者、家政服务者提供相应的保障,化解彼此的风险。

  5、联合诚信:家庭服务消费者、经营者、服务者三方都要诚信。

  首先,经营者要诚信经营,提供诚信服务,对消费者和家政员。

  其次,消费者得诚信消费,不得唆使家政服务员脱离企业的管理;再者,家政人员要诚实服务,要具有责任心和爱岗敬业。

  6、法律服务: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应寻求正当的法律途径进行纠纷解决。

  7、公司的管理风险防范:员工化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进行培训,持证上岗,为员工做医社保,投保一些相应保险;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管理水平,引进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才。

  六、其他本规章制度自公示之日起适用于全体员工。

  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公司规章制度罚款合法吗【精选3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法人。

  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独资的,增加下款:

  本公司股东承诺: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市和平钢材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市东道主路325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钢材。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莫金,

  住所(址):坎坷市可天区建山一路16号,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20万元,总认缴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四)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二)其他职权: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第二十五条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于20xx年二月二十八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